吉首大学校企合作工程实践中心管理办法

2012年06月05日 00:00  点击:[]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企合作人才培养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加快人才培养体制和机制的改革,积极推进产学研合作教育,提高大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企合作人才培养基地由学校联合企业进行建立,学校和企业共同强化对基地的领导,实行以学校为主、企业参与、分工合作、良性互动的管理体制与机制。

第三条 我校校企合作人才培养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在主管校长统一领导下实行校、院二级管理,教务处是校企合作人才培养基地建设与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校企合作人才培养基地的宏观管理,各工程实践中心是校企合作人才培养基地建设与管理的主体,负责校企合作人才培养基地的具体建设和日常运行等具体事务的管理,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条 我校校企合作人才培养基地属于学校校外实习基地,其相关管理原则上应符合《吉首大学实习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二章 校企合作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的条件与内容

第五条 校企合作人才培养基地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基地依托单位应是经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良好的经营机制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具有先进的企业文化、良好的社会信誉,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前的竞争优势。

3、企业领导重视基地建设工作,具有较强的人才意识和技术创新意识,能为基地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六条 建立校企合作人才培养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工程实践中心与企业共同制定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相应的企业学习方案,方案符合专业人才培养要求和企业生产实际,可操作性强。

2、有较丰富的由学校和企业专家共同开发的课程教材、多媒体课件、项目案例等教学资源,有网络信息与学习平台,有相应教学音像资料,方便学生自主学习与训练。

3、建立健全了教学运行及质量监管机制,形成了有利于学生学习、训练和实践的教学环境与平台。

4、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到位,安全制度健全、规范,执行严格;安全设施完好、齐全;无安全事故。

5、具备专业人才培养需要的企业学习场所和环境,实验、实训设施设备品质良好,能满足学生学习与训练的需要。

6、有一支由专业负责人或高水平教师、企业技术骨干组成的实践教学经验丰富、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勇于创新的高水平指导教师队伍。

第七条 基地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

1、软件建设:(1)教学基本文件的建立,包括学校与企业共同制定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相应的企业学习方案、实习(实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制定和修订、实习(实训)教材的编写、实习和训练项目的开发等;(2)基地常规管理及教学组织运行的制度建设等;(3)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和培训;(4)学校与基地共建单位开展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科研协作活动;

2、硬件建设:主要包括为保证在基地进行的教学活动正常开展而提供相应的场地、生活设施,购置仪器设备和配套的器材。

第三章 校企合作人才培养基地运行与管理

第八条 校企合作人才培养基地应承担以下教学及相关工作任务:

1、根据工程实践中心与企业共同制定的企业学习方案,组织编写实习(实训)教材、多媒体课件、项目案例等教学资源,制定专业技术技能实习(实训)教学大纲以及制定实习(实训)教学计划和方案;

2、承担学校相关专业学生的技能训练、生产工艺训练、课程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教学任务;

3、开展学生科研训练和相关科学研究活动,为大学生科技创新、勤工俭学和第二课堂活动提供场所和机会。

第九条 工程实践中心应指派专人负责基地教学任务的落实,并负责学生实习工作的统一组织。

第十条 基地的组织机构应依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根据企业和学校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合理设置,力求职责清晰,工作高效。

第十一条 基地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可聘请企业和学校内外的有关专家、学者参与基地的人才培养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双师型”教师队伍,积极邀请企业专家兼课,派教师到企业学习。

第十三条 企业应为学校教师到企业进行科研实践活动提供便利条件,选派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到学校授课。

第十四条 基地要积极进行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认真进行课程教材、多媒体课件、项目案例等教学资源的编写和开发更新。合作企业每年能够结合企业实际,提供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课题,并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具体指导;积极开展项目式、案例式、体验式等实践教学改革,形成了具有专业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

第四章 校企合作人才培养基地的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每年划拨专项经费,用于实习基地的建设和日常运行,其具体使用范围为:(1)支付基地依托单位管理费;(2)基地建设项目必要的调研费;(3)基地指导教师教学指导费;(4)开发学生实践潜能、创新实践项目建设费;(5)与基地项目相关的图书、教学软件、办公用品费等;(6)教学研究、科研协作、学术交流业务费;(7)必要的实习教学用品、必需的实习生活设施建设费;(8)基地共建协议明确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基地建设专项经费由教务处统一管理,划拔到工程实践中心,实行报帐制。报账按财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各工程实践中心根据相关专业培养计划需要,每学年结束前提出实习基地建设申请,填写《吉首大学校企合作人才培养基地建设项目申请书》,同时将基地建设规划及相关的经费预算和配套项目建设资料交到教务处实践科,由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后,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实施。

第十七条 基地要严格按立项内容进行建设,如需要变更内容,须向教务处提交相应的申请报告和论证材料,变更项目的建设资金必须控制在专项经费范围内,并由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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